我国股权转让存在哪些问题
时间:2023-05-07 18:33:38 3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股权转让存在一些问题。《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本条确认了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转让出资(以下简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亟待解决的复杂情况,但并不禁止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作者想从文章本身找到答案。根据公司“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的规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似乎可以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但实际上不行使。这只是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股东冲突的一种分割方法。不能说部分优先购买权是可以行使的,因为它不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从立法意图来看,《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以下简称老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证老股东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控制公司,维护其既得利益。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资、联营的性质。人类合作的本质要求股东之间进行强有力的合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新老股东之间能否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将对老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为了维护公司的个人合作关系,立法赋予老股东优先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合作的权利。二是承认老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这是保护老股东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公司由老股东经营和发展。股东变更时,应当优先维护旧股东的既得利益,包括对公司的控制权。事实上,如果法律不将老股东的控制权纳入优先权的范围,根本就不会赋予老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控制权不仅包括原控制权的维持,还包括新控制权的优先权。当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能够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或者足以维护其既得利益时,老股东就没有必要取得全部转让的股份。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割的,法律允许其分割和部分转让。转让股东可以转让部分股权,转让股东也可以转让部分股权。当然,优先购买权也可以部分行使。实践中,股权受让人同意转让股权以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情形确实存在。此时,股权转让标的已成为具有特定股权比例的公司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说,题材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但是,如上所述,在公司控制权方面,法律优先保护老股东的利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优先于非股东利益取得公司控制权。因此,老股东可以选择是全部行使优先购买权还是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应受制于受让人的利益而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对于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的股权仍然可以分割。当原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受让人因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而拒绝转让剩余股权时,转让股东是否有权要求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剩余股权,即老股东是否有义务强制购买剩余股权。我国《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人的强制收购义务。但是,这一义务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在现行立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没有规定。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不涉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应当由法律规定。因此,即使原受让人因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拒绝转让剩余股权,转让股东也无权要求老股东转让剩余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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