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省高院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数额较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量刑幅度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不同、侵犯对象不同、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则仅限于钱财
3、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
前者只能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
4、犯罪数额不同
前者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5、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后者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
辽宁省高院诈骗罪立案标准,在认定诈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时候,需要结合具体的数额,而在这方面,辽宁省的数额规定与其他省份的数额规定其实是不太一样的。经过上述内容的介绍,大家应该清楚辽宁省诈骗罪数额是多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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