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纳房产与追究开发企业违约责任这两项事宜间的先后顺序,并未有任何明确且符合逻辑推理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同时,也未见任何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在接纳房产后,购房者将无法再对开发企业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索。
其次,当开发企业出现违约行为且无任何法定免责事由时,购房者是否决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以及何时启动追责程序,这完全属于购房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范围之内,他人不得干涉或干预。
最后,除非购房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开发企业违约责任的意愿,否则接纳房产本身并不等同于购房者自动放弃了对开发企业违约责任的追索权。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追究开发企业违约责任的行为,确实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购房者应当在开发企业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的两年内,及时行使自身的权利,以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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