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虚拟财产的认定
时间:2023-03-07 16:50:33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为人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被害人就完全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虚拟装备、武器等电磁纪录之支配关系,即无法行使对自己所有的虚拟财产的使用、处分等支配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虚拟财产完全已经消耗殆尽,如同没有。因而,虚拟财产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虚拟财产虽然可以追回,但这如同现实社会的财产被他人盗窃之后,可以追赃一样,所以,不能因此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同时,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之后可以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关系,可以任意对虚拟财产进行使用和处分。因而,盗窃虚拟财产,完全符合盗窃罪破坏原持有人对于财物之持有支配关系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关系的特点。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只是物体存在空间不同,物体形态不同,盗窃手法不同而已,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犯罪,和现实财产无实质区别。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

QQ号码及游戏金币等虚拟财产虽然不是实际财物,但应该属于刑法中的“其他财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花费了大量精力、财力,付出了劳动得来的,它的价值和重要性,不亚于真实财产。它拥有确定的财产属性,可被人管理、使用、利用、支配,应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它财产。

因而,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区别。

当然,虚拟物品也和现实物品一样,并非都有经济价值,也并非都没有经济价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可由物价部门及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所以,虚拟财产完全是有经济价值的,并且可以转换所有权的财产,是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的。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需要物价部门进行鉴定。

一、欺骗手段的方式有哪些

(一)黑客利用网络病毒窃取他人的虚拟财产。通常无需通过偷窃人的程序,在后门进行,速度快,而且可以跨区域传播,使得侦破时间更长。

(二)对网民的欺骗。一般而言,是指通过网上交友的方式,从真人或网络认识,待失窃者信任后再获得财物资料的方法。虽然它很慢,但是它的破译很慢。

(三)网络庞氏欺诈。通常是指通过利用互连的虚假宣传迅速发财致富,组织没有互联网工作经验的人员,以刷网络广告等手段作为噱头,收会费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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