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如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区分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有名合同顺应了司法理性的需要,经过科学归纳而类型化了一个个有名合同,其性质、其基本条款、其订立程序乃至违约责任等,都给定型化了,从而大有益于司法机关办案品质和办案效率的提高,有益于办案成本的降低。同时,人们的利益关系形形色色,生活中的合同数量成万成亿,只要它们具备合同或者民事行为的法律要件,就应当尊重其存在,无名合同就是在社会生活的无限性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中诞生的,无名合同的出现,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产物,而施行契约自由更是近代私法走向进步的标志。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除《民法典》规定之外,一些单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关系,如《民法典》中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等。
根据《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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