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工伤保险常见问题汇总
时间:2023-05-10 20:05:27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的规定是什么?

答: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规模、收支水平及抗风险能力,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7%、1.1%、1.4%、1.5%、1.8%、1.9%、2%。

各行业浮动办法: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2、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划卡结算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并且正常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

以下项目不列入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划卡结算:

(1)门诊医疗费;

(2)工伤发生当月未参保,后补缴的;

(3)治疗期间未连续参保的;

(4)工伤认定单位和参保单位不一致的;

(5)同一起工伤结算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

(6)以工伤职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名义提出申请被认定的工伤;

(7)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工伤。

3、如何进行工伤住院医疗费划卡结算?

答:工伤职工认定工伤前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其近亲属)垫付,工伤职工出院前被认定为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调整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即采取记帐结算管理,记帐结算前的住院费用并入记帐结算管理。符合工伤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目前,工伤住院医疗划卡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有:解放军第101医院,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

4、用人单位应支付哪些工伤费用?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建筑业的工伤赔偿的连带责任如何追究?

答:建筑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目前我市列入江苏省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有哪几家?

答:按照“先康复,后鉴定”的原则,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康复的应按照规定到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我市被列为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有:无锡市同仁(国际)康复医院和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

7、建筑业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将整个工程项目发包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参保;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分期发包给各专业承包企业的,由各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参保。

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2‰缴纳,工程预算总造价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总造价计算。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8、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申报?

答:(1)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办理时需携带的证件资料: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花名册电子文档;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⑤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⑧移动存储设备U盘。

办理地点:工程所在辖区社保中心办事处。

9、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什么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10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03号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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