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依然被视为有效成立。
这其中涉及到了对于合同成立条件的通用性规范,即当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时,自当事人均已签署、加盖公章或留下本人手印之时,该等合同遂得以正式生效;
在此之前,如果一方已严格履行了其主要承诺并得到对方的明确认可的确切事实发生,那么此种情况下,该份书面合同也同样会视作已正式生效,除法律另行特别规定的以外,这一原则都是适用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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