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两个《办法》的细则昨天出台,对提取对象和范围、提取金额、提取审核材料、审核注意事项等作了具体规定。
房租:
每季度可提取一次
根据细则,本市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应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职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房屋月租赁费用限额内提取;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限额内提取,且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3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
物业费:
每次最多提1年限额
本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职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申请人可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本市物业服务费支付平台转移支付;申请人如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可凭由物业公司出具的税控发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限额内提取;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低于6000元的(含6000元),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限额内提取,且每月可提取金额不超过300元。
委托提取的,申请人可每年一次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或按季扣划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凭物业公司出具的税控发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的,申请人可每季度一次或按季的倍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在税控发票上注明的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段内提出,且不超过该时间段终止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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