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权力范围
时间:2023-07-08 11:35:26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股东的权利有:

1、分红分配请求权;

2、股东大会临时召集请求权;

3、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4、查阅公司财务、监督检查和会计财务簿的权利;

5、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的权利;

6、优先认购新股权;

7、剩余财产分配权;

8、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9、对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债权人对被清算公司股东权利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解散或者被撤销,股东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不能向股东主张债要权,只能要求或向人民法院诉请其履行清算义务: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解散;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有限责任公司因解散或者被撤销,股东是当然的清算义务人,由于股东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公司财产流失,贬损,或者股东以虚伪的清算报告或者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因此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损失赔偿。

有限责任公司因解散或者被撤销,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失踪,或者死亡,清算义务由下列原则确定的监护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或者继承人行使:一、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负责清算,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之间相互推诿,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负责清算;二、股东失踪的,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没有财产代管人的,或者财产代管人之间有争议,由人民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三、股东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负责清算,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之间推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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