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发生致死事故的赔偿标准
时间:2023-07-08 08:42:29 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的规定,撞死人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各项费用的确定标准不同,具体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高速公路房屋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准许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准许征地机关、准许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赔偿准则、乡下人员安置办法和解决征地赔偿的时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限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征地赔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准许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准许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赔偿准则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洽;商洽不成的,由准许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赔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花费应当自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准许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第二十六条土地赔偿费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贴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贴费支付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贴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贴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认可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花费。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贴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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