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离开户籍地,到贵州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因身份证到期、丢失、损坏需要换领、补领的各省、市、自治区籍公民(首次申领须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二、所需手续
1.证件办理:持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同时出具下列相关证明材料之一的,可以在贵州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窗口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1)《贵州省居住证》;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3)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
(4)实际居住在本地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并持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
2.证件领取: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须上缴原居民身份证(不能上缴旧证的,写出书面说明存档)。如申领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丢失的,凭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取。现场核对证件的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和指纹信息,并签字确认。
三、工本费收取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收费标准,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四、办理时限
自申领人申办成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
五、不予办理的情形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公安部全国人口信息库有重证号、重记录信息的;
3.与在逃人员库比对发现可疑情况的;
4.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5.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6.需要制作少数民族文字身份证的人员;
7.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能办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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