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的带来的环境损害。
1.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这种损害是科学上确定的、形成共识的。
例如二氧化疏等空气污染物造成的酸雨损害、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等都是科学上确定无疑的。
2.预防的目的是避免或者减少环境损害。
预防原则的核心在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即"防患于未然",它实质上是对末端治理方式即"治理于已然"的转变。
3.预防的性质属于事前积极控制。
预防原则是相对损害发生后的治理而言的。损害发生后的治理,虽然也是对环境的保护,但它是消极被动的预防损害的发生,则是事前的积极控制,是主动的。
二、现代环境观对民法的新要求
1.现代环境观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要求民法超越传统私法对个体利益的关注,将环境利益纳入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进行规制;
2.现代环境观认为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有限,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考量环境保护;
3.可持续发展观要求关注代际公平和生态正义,超越了传统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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