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并达成协议,将案件交由其他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件不属于特定管辖范围,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并达成协议,以便将该案件交由其他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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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具体管辖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事先协商并达成协议,将该案件交由其他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具体管辖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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