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确定对方的探视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具体如下:根据抚养权的归属,确认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具有法定探望权。夫妻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发现不利于探望的事由,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另一方不配合的,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协助实现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费
1、夫妻离婚后规定子女的抚养费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具体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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