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在工作中不幸离世,若是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的死亡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而对于因疾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情况,其待遇标准将依照各省市自治区的具体规定进行实施,通常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等三个部分组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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