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进行搜查时遇到阻碍怎么办
1、搜查时,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阻碍搜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七条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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