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中鹏
日前,“交通肇事吓死人”案在石景山法院宣判,肇事司机刘某被判赔偿老人家属78000余元。
今年6月14日晚6时左右,杨某吃过晚饭后在石景山区杨庄路口东约200米处推着自行车散步时,司机刘某驾驶夏利车迎面逆行驶来与杨某相撞,将杨某的自行车前轮轧到汽车右前轮下。受到惊吓后,杨某突然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因惊吓导致急性心肌梗塞。杨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20余万元。
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交通事故诱发了杨某突发心肌梗塞、心源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故刘某对杨某死亡后果具有过错,负有赔偿责任。同时,杨某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病理基础,故应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刘某赔偿78000余元。
刘某在答辩时曾说,事故发生时,他并没有看到杨某有受到惊吓的表情。因此交通事故与杨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只能是对杨某突发心脏病起到了一定的诱发作用。法院判决之后,刘某称赔偿金额超过了他的经济承受能力,他要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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