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二、桂林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材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船舶修理/买卖合同;
5、《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6、船名号审批文件;
7、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批准文件;
8、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9、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10、船籍港船籍注销证明文件;
11、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三、桂林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地点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E区无差别全科受理11-2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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