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杰、王瑜、马翔、任利均、李薇薇等5名吸毒并贩毒者依法作出了判决,分别判处:周杰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瑜、马翔、任利君、李薇薇犯贩卖毒品罪,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周杰、王瑜、马翔、李薇薇、任利均皆系吸毒人员。周杰在2008年5月12日后至案发,先后分三次贩卖给马翔冰毒共计118.23克;王瑜帮助别人贩卖毒品,先后四次将198.53克冰毒卖给马翔。2008年11月,李薇薇在明知周杰购买冰毒是用于贩卖的情况下,介绍周杰购买他人的冰毒50克,周杰将所购的50克冰毒贩卖给马翔。
马翔从2008年5月至案发,从周杰处购得冰毒118.23克、从王瑜处购得冰毒150克,共计268.23克。他将购买的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加价贩卖给任利均及其他吸毒人员共60余克。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马翔身上、车上及住处查获冰毒102.19克,从任利均住处查获马翔存放的冰毒13.58克,共计查获马翔持有冰毒115.77克。任利均从马翔处购买冰毒30余克后,加价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马翔归案后,于2008年12月26日配合公安机关在成都抓获周杰、王瑜。
2008年12月26日,彭山县公安局在成都市二环路周杰的住房内搜出仿“五四”式自制式手枪一支,子弹18发。经检验所搜手枪属于枪支。
法院认为,周杰、王瑜、马翔、任利均、李薇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的行为触犯法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周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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