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赠与合同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赠与合同没有约定的,赠与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赠与动产的,动产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赠与合同的特征如下:
(1)赠与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如果仅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予赠人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2)赠与是无偿的合同赠与不以对价为基础。但《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但附这种义务与所取得的利益,不是互为代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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