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查税的基本程序如下:一、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第二,立案后,如果符合条件,就要立案,立案后就是检查程序,根据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检查实施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经检查局局长批准。最后是审判程序。检查结束后,检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审判,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收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入:(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有关部门询问政策问题的时间。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时限,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稽查局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稽查局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认定如下:
1.公民
对于公民的认定,目前都不存在问题。
2.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3.个人独资企业
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也认定为公民或者个人性质进行处罚,而不应当将其定性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4.个人合伙企业
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合伙企业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并定性为公民或个人性质。
5.企业法人分公司
具有营业执照、能够相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责任对象,如其实施了行政违法责任,可以由其独立承当行为责任。
6.企业法人子公司
企业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应当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不能将子公司违法的责任由设立它的母公司来承担。
7.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
对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有受行政处罚的情形,被处罚对象应为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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