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务偿还与否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该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
具体来说,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作为参考标准:
首先,当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上均已签字或者其中一方在借款行为发生后又予以承认并支持该债务时,这种借款就被视作夫妻双方共同的决定而产生的债务;
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且该笔款项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也应该被归类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在此种情况下,配偶理应负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然而,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某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但该笔款项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样的债务便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这意味着其配偶无需对其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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