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改变籍贯的。籍贯,是祖居地或原籍,详细指的是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参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迁户口后籍贯怎么填写
迁户口后籍贯不变。
籍贯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贯原则上一般从父系,个别特殊情况从母系的,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籍贯并不等于出生地,在上户口的时候,工作人员根据户口本上祖父的籍贯填写。
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多页装订式,少数地区确有困难的,也可使用插页式;集体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活页式。居民户口簿共设置28个登记项目,包括:1、户别;2、户主姓名;3、户号;4、住址;5、住址变动登记;6、姓名;7、户主或与户主关系;8、曾用名;9、性别;10、出生地;11、民族;12、籍贯;13、出生日期;14、本市(县)其他住址;15、宗教信仰;16、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7、身高;18、血型;19、文化程度;20、婚姻状况;21、兵役状况;22、服务处所;23、职业;2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25、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26、承办人签章;27、登记日期;28、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
四、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管理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登记管理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记载或更改。
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巷门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永久保存,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
公民被注销常住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全户被注销常住户口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回并销毁居民户口簿。
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新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个人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或用完的,应予以换发或者补发。
年满16周岁的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应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二张,一张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另外一张用于办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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