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权属登记的认定程序
时间:2023-08-12 18:00:27 2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由土地登记人员根据本宗地档案和本部门有关档案,查明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土地的权利状况,如列情形之一的,驳回抵押登记申请:

(1)、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

(2)、划拨土地,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抵押的;

(3)、未经初始土地登记发证的土地;

(4)、已经转让,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

(5)、正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

(6)、依照法律、法规应回的闲置土地;

(7)、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决定查封的;

(8)、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9)、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

2、实地核查

土地登记人员到实地核查申请人所报情况是否属实。

如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上的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县官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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