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等。一般说来,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说《证券法》《票据法》等等。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等。
3、地方性法规。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说《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等。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即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比如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等。
5、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商事法律的解释。
6、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事立法的解释。
7、商事自治规则。即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②交易所业务规则;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的主体不同
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三、民法与商法的联系
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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