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渊源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宪政实践中经常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渊源在汉语中的本义指事物的来源,依此推而论之,宪法渊源可作不同层面的解释。从历史角度而言,可指宪法的历史渊源,比如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国王给城市或者殖民地颁布的特许状和一些封建领主、骑士、教会与市民强迫国王签定的约章,都对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过重要的示范作用。从思想角度来说,可指宪法的思想或理论来源,构成宪法精神核心的自由、平等、法治、共和国的理念其实不仅直接来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启蒙,而且基督教的教会伦理甚至古希腊和罗马的许多思想家都对此作出过重要贡献。从学术的角度而言,权威性的宪法著作和宪法学者的解释往往既丰富了宪法的学术宝库,又极大地推动了宪法法治的发展。
宪法渊源从宪法发生学的角度,应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其一,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包括制宪主体、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方面的内涵要素,是确证宪法妥当性和优良性的一个重要分析路径,同时宪法的效力渊源不同,往往导致其表现形式不同:其二,指宪法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构成宪法的材料和形式。第二种意义上的宪法形式往往成为通说意义上的宪法渊源。宪法渊源除了在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外,也通常因对宪法一词理解的广狭不同,而导致对其构成要素的归纳结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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