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依照通说,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即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正如日耳曼法谚曰:汝授予汝之信赖,汝仅得对受信赖者为要求也。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对于哪些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动产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本文根据我国的国情,参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现行立法以及学者的观点,对此提出一些看法。
购买人不知道是赃物的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适用。人们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可能去查实交易物品是否属于赃物,且有时该财产经多次转让,涉及众多经济关系,返还难度较大,或者该财产为易耗物,或者该财产成为善意第三人使用过程中的一部分,如果返还,将严重影响其他部分的使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对受让人善意也就是不明知而购买的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善意第三人不明知而购买构成善意取得时,被害人的损失应由罪犯予以赔偿。因为这是由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除非在善意第三人同意的前提下向其补偿买赃而支付的代价可以返还,否则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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