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房管部门获悉,《佛山市公共租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办法》针对政府、企业、工业园不同主体主导的公租房房源的供应对象及审核程序做了明确规定,政府主导公租房主要针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房管部门表示,根据本暂行办法,各区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包括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具体租金标准等。
租金标准: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据介绍,佛山的公租房将配备普通装修,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因此,享受公共租赁房的家庭,不能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也不能擅自改变原有的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不同类型的公租房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但标准不得高于周边市场租金水平。各区的公租房,将由各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务局统筹考虑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区位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届时,双方将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将采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订的租赁合同文本,原则上一个租期为三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违规不退出:
按市场价双倍收租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房将实行强化退出管理。合同期满后,如果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及时向出租人报告并且退出。
不过,如果承租人确实有困难,暂时不能退出的,经出租人批准可以有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限,但将按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租。过渡期满后,如果还不退出,将按市场价2倍收取租金,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还将载入个人诚信系统,退房后3年内都不能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另外,如果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出租人有权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另外,属于违约行为的还有: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等行为,房子都有可能被收回。
供应对象
政府主导公租房
主要针对困难家庭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市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企业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则不受户籍限制(包括家庭和年满30岁的单身人士),但必须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且没有自住房。而园区内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供应对象则为园区内企业职工。
从审核程序看,入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须经过政府部门的资格审核,并经公示和轮候;而企业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管理的公租房,企业可直接与租赁对象签订合同,不过租赁方案须经政府部门备案;而工业园区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企业则可自行安排,报所在(镇)街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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