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费补助待遇。
1、因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应事先凭病历卡、住院通知等到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急诊住院的,失业人员或家属可在一个星期内到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机构补办有关手续。
2、失业人员应在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除急诊住院外,失业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享受医疗补助。
3、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中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费用,可享受50%的医疗补助。凡未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自行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补助。
4、失业人员因病需转外地诊治和居住外地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必须事先征得区就业管理机构同意,并参照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医〔2000〕8号)进行管理。
5、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累计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的最高限额为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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