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特殊干预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实现医生的意志,以达到完成医生对患者应尽的义务和对患者的根本权益负责的目的。
公民生命健康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如果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其他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医疗特殊干预权是生命健康权与患者自主权博弈的产物。医疗过程中,患者或其家属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由于智力、认知水平的局限、对生命的漠视、对疾病的恐惧、性格的扭曲或者其他不良的动机,会做出非理性的选择,从而对于患者本身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为了避免此种伤害,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患者知情同意权,由医生根据患者最佳利益做出医疗决定。
律师补充:
患者医疗自主权,也称患者自我决定权,是指当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必须向患者说明医疗活动的内容以及可能的后果,并征求患者是否实施该诊疗活动的意见。简言之,即患者是否需要就医,以及采取何种就医方式,患者享有个人自决的权利。医院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当出现病人或者病患家属做出不利于患者生命健康的医疗决策时,或者当医疗机构行使医疗告知义务,并出现将不利于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情况时,医生作为拥有专业医疗知识的人,拥有相应的医疗机构干预权可以更好地保障病患医疗权利真正得到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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