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定义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广东省-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一、以下10项是基本医疗保险共济基金部分付费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由市社保制定审批使用和付费办法:
(一)心脏彩超
(二)活动平板心电图
(三)动态心电图
(四)CT和ECT
(五)核磁共振
(六)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
(七)多聚酶链反应(只限于乙肝病毒DNA和丙肝病毒RNA检测)
(八)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
(九)高压氧舱治疗
(十)体外射频治疗(只限于重度前列腺肥大)
除以上十项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外,其余门诊检查治疗项目不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批,其费用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
二、门诊使用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审批办法:先由约定医院主诊专科医生填写《深圳市社保局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报告单》,经科主任签字,然后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有适应症的急诊抢救病人可先作检查,但需在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三、门诊诊疗应遵循先作一般检查治疗,后作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确需作特殊治疗的患者,只能由约定医疗专科医生或急诊科医疗提出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审批。约定医院无该项特殊检查治疗设备的,不得开具相关的申请单。
四、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门诊作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由约定医院记帐80%,个人现金自付20%。未批准先做特殊检查治疗项目,不予偿付费用。
五、住院期间确需做特殊检查治疗,由约定医院根据病情确定使用,不需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批,其费用由约定医院记帐80%,个人现金自付20%。
六、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在住院期间做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以及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门诊做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均由约定医院全额记帐,个人不自付现金。
七、约定医院须将《深圳市社保局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报告单》连同《深圳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结帐单》,每月一并报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无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报告单的、市社保局不予支付费用。
八、约定医院为患者作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时,如超出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或检查科医技人员不按申请表核定项目,擅自改变或超出核定项目范围,对其所发生的费用,市社保局均不予偿付。
九、约定医院应对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加强管理,严格掌握适应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不定期公布各约定医院申请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报告单。对阳性率屡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者,市社保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暂停或取消其为参保人申请特殊检查治疗的资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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