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是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虽未在股东名册记载,但能以其他证据如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等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应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办理什么变更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办理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三个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他人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在签订转让合同时生效。股东名册变更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人现实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二、内资企业隐名出资有哪些情形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有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1、隐名投资者为了规避相关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不知情;
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以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上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隐名投资者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其他股东也知情;
3、隐名投资者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投资者以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记录,并愿意为隐名投资者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隐名股东涉嫌哪些法律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有:隐名股东是指为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常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具体条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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