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污水直排处罚依据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