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资餐饮业在厦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具体有哪些,涉及的税目及它的增收率各是多少;定额增收是怎么定义的?
答:目前没有针对外资餐饮的优惠政策,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定期定额户连续2个月实际营业额或购买发票的平均数额超过核定定额,可以调高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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