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两份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申请-受理申请-市政规划部门审核-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审核-核发许可证-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
受理服务窗口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审查由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审批科提出审核意见
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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