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先予执行的主体
时间:2023-06-14 11:36:48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先予执行的主体为诉讼当事人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求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设立担保条件是为了加重申请人的责任,防止其滥用申请权,造成先予执行错误。对于一般先予执行的资金或者其它财产数额不是很大的民事纠纷案件,诸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申请人往往比较困难,可不责令担保。而对于经济合同纠纷,先予执行的财产一般是较大数额的款项、大宗货物或生产中急需的关键设备等。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而随时变化,如果先予执行错误,会给义务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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