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合同严禁有“发生伤亡事故,职工自行负责”的条款。但是,一些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不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追求利润而不投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在生产中往往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在劳动合同中有违法规定。江南某化工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公司劳动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否则,发生中毒或死亡事故的,由其负责;未经许可延长工作时间造成中毒等后果的,由其负责……”如果不是严重的中毒事件,公司员工从来没有想到自己签订的“劳动协议”是以生命和安全为代价的“生死合同”
一些招聘外劳的单位害怕工人跳槽。在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将身份证和现金作为“抵押品”,甚至扣留他们通常的福利或工资。如果工人违反合同,抵押品将不予退还。某汽车公司向所属部门下发《关于为全体员工支付风险抵押贷款的通知》,要求公司全体员工一次性支付风险抵押贷款。风险保证金最高金额为20000元,最低金额为2000元。并规定,今年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在操作和工作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将受到必要的处罚。事实上,强迫员工支付风险抵押和单方面实施制裁违反了《劳动法》第三章第17条的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个别企业利用法律漏洞损害员工的利益。陈去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从事财务管理。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突然提出再与他签订6个月的合同。58岁的陈与他的部队签署了一份协议,没有经过太多考虑。半年后,当他收到单位的退工单时,他不禁大吃一惊。原来,劳动部颁布了新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在1995年2月10日后续签,则在合同终止后,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向员工提供经济补偿。陈水扁40多年的年资补偿被“巧妙地”剥夺针对这种现象,相关人士指出,为了保证劳动制度改革的正常运行,我们应该加强新法规、新政策的宣传,提前告知员工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员工也应该增强学习和创新的意识了解法律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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