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虽为男方自愿送给女方,但因是婚嫁传统习俗,男方送彩礼带有一定无奈性质。对男方的此类诉讼请求,过去,法院一般会判决由女方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给男方。
返还彩礼情形主要是三种情况下: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就是给付彩礼一方难以提供有力证据。由于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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