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彩礼的返还,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认定为共同生活。
一、生活困难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二、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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