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特点:
1、主体特定,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仅为夫妻双方;
2、产生时间特定,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产生于结婚登记后;
3、性质可变,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可以由按照双方的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
4、其他特点。
一、离婚期间遗产该如何分
离婚期间遗产的分配方式:若该遗产继承发生于结婚登记前的,则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该遗产继承产生于结婚登记之后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二、我国的结婚前彩礼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结婚后彩礼钱归属看情况而定。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送还是婚后赠送,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如果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指婚前所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对于彩礼钱而言,根据我国的风俗习惯,彩礼钱的给予既可能发生在夫妻结婚登记前,也可能是发生在结婚登记后,彩礼给付的主体既可能是妻子,也可能是妻子的家人,因此根据不同的情况,彩礼的性质有以下几种:
1、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送还是婚后赠送,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因此,男方家长给女方家长,与夫妻双方均无涉,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2、若在结婚登记前男方给予女方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这次彩礼钱一般被认定为是对女方的赠予,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是办理婚姻登记后赠与,则这笔钱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支付彩礼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除外。
三、离婚财产约定的特点是什么
(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二)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三)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四)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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