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其特点包括:共同财产种类增多,数额增大,举证和取证更加困难,家庭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混同居多,分清来源更为复杂,法律规定也较为滞后,处理起来难度更大。
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不断增加。2、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3、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难。4、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一方个人财产混同居多,分清来源更为复杂。5、法律规定滞后,处理起来难度更大。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制 度 特 点 : 财 产 种 类 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中,共同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财产取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财产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享有和处分权;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一方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不断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难,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一方个人财产混同居多,分清来源更为复杂,法律规定滞后,处理起来难度更大。因此,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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