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申请前往港澳定居的大连居民
实施机关:大连市公安局
办理机构: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25日公布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2、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后上报辽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3、辽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三个月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进行面见和询问。
4、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申请,将人员名单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审核不同意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5、审批部门作出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申报材料:
(一)申请所需一般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二)申请所需其他材料:
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是指:
①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②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③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④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⑤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受理审批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申请事由证明中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地区通行证每证50元[1993]价费字164号
数量限制:无
承诺时限:
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其中。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分—下午16:30分(国家法定假期除外),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86766108
办理地点:大连甘井子区中华东路600号出入境管理局
其它说明: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咨询,如有异议以受理民警最终答复为准。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全部所需申请材料到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需面见受理民警并接受询问。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公示、审批通过后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申请人凭借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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