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按照特殊计划、实施方案以及技术规定设立非必备大型室外广告牌的行为,上级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者在规定期限内迅速纠正;若行为者无视限令坚决不予更正,则可面临由城管相关行政主管机构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0元至5000元不等金额的罚单惩罚,处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