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法院不能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执行的标的物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明确指明的特定物;
案外人对该特定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则应当由下级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关系是什么
一、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关系是什么
1、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关系具体如下:
(1)监督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有业务指导关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二、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
法定管辖的种类如下: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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