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为劳资双方设定了如下“后合同义务”:
首先,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通知;
其次,在解除或终止后十五日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再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书办理工作交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劳动者办理完工作交接时予以支付;
最后,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至少二年。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出具解除或终止通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保存劳动合同文本是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基本的“后合同义务”。而履行以上义务的时间截点各不相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加以区分。相比之下,劳动者的义务就比较简单,即办理工作交接,且履行该义务的前提是“按照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就无权要求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进而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但法官认为用人单位“未就工作交接的必要性、具体内容以及工作交接系社保关系转移的前置程序提举证据”进而未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这就提醒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并完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环节的工作流程,对工作交接的内容、时间、公司财产进行约定,并对劳动者是否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进行审查,以追求用人单位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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