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购买6个月的轿车送修理厂加装发动机护板,在维护过程中轿车坠地受损。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修理厂赔偿车主汽车受损后的价值贬值损失26327元和汽车修理期间的交通费700元。
2006年2月,家住重庆万州区的张某购买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帕萨特领驭轿车。8月12日,张某将该车送到当地一汽车修理厂加装发动机护板。在加装过程中,因举升机突然发生故障倒塌,致使轿车坠地受损。
事后,修理厂将张某的车辆送另一公司修复。之后,经张某申请,有关部门对该车受损修复后的整车减损价值进行了鉴定,车辆损失价值26327元。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修理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以及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等。
一审法院判决,修理厂赔偿张某车辆受损后的价值损失26327元和汽车修理期间的交通费700元。修理厂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张某将其所有的汽车交修理厂加装发动机护板,双方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修理厂在加装发动机护板过程中,导致张某的汽车受损,虽经修复,但汽车修复后的价值减损客观存在,故修理厂应当赔偿张某汽车价值贬值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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