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因精神病人或其他疾病而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的是为了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当处理自己财产或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从而保护该公民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是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具体应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其特征为:
(一)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一)法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与自然人自己的意志无关。国家法律规定了自然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不能通过公民的约定加以更改。
(二)程序法定。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取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三)与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关。年龄决定了自然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一般社会认知程度,精神状况则决定了自然人是否能够正确地理解和理智地从事民事行为。这两方面的具体要求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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