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启动企业运营之初至结束阶段,借款在性质上都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则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任一方或双方承担的,为了维护家庭共同生活秩序,或者为了实现共同生产、经营利益的债务。
然而若情况并非如此,则此类债务通常会被视为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债务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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