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缴费争议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更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只是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赔偿问题,并不包括社保缴费问题。
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争议,劳动仲裁机构一般不受理,即使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予受理,裁决生效后即使申请也不予强制执行。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因此,社保补缴问题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社保机构审理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社保待遇问题可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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