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司法程序中,当各级别法院在审慎审查之后,发现本院已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存在错误,判断需要再次甄别与审查之时,各法院应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将之提交至审判委员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2.在我国最高级别的司法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的权限范围内,若发现在地方各级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中存在错误,他们有权启动审级管辖,甚至指定一个下级的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次审理与上诉。
然而,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则需待其重新审理完结后,向最高人民法院传达新的审判结果。
3.如果上级的人民法院在审阅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时,发现存在错误,那么他们同样有权采取措施,包括提审或者委托下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同时还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他们及时地改正这些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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